注意!工资计算方式有变!
丰台热门视频随着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折算办法、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也随之调整,涉及广大职工群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扫码进群看看邻居都团什么?关注“丰台小Q”视频号看更多丰台新鲜事儿吃喝玩遍大丰台■说明:本文由家住丰台编辑发布,转载或摘编须注明出处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权,请联系删除■来源:北京发布 综合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网、工人日报、人社部网站■本号法律顾问: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微信:jwbei2======= 丰台人的邻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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